据了解,2013年7月,孙女士与王先生离婚,同时约定6岁的儿子小乐由孙女士抚养。然而,仅仅3个月后,王先生和他的父母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。
原来,是小乐将自己的父亲、爷爷、奶奶一并告上了法庭,要求确认位于通州区某小区的两套房屋归小乐居住、使用。 此次状告中,是由孙女士作为小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法官经核实发现,王先生的父母在通州区梨园地区某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及院落内房产,王先生一家三口的户口也都落户在这个院落中。2011年,该村进行旧村改造,小乐、孙女士、王先生及其父母均为被安置人。
此次拆迁,王先生一家三代人共计被安置了4套房屋,诉争的房屋即为4套安置房中的一居室和“零居室”。
根据该村委会的拆迁安置办法,凡出生于2001年1月1日至搬迁上楼奖励期限内出生的婴幼儿,安置一套一居室和一套“零居室”,而小乐恰恰属于这之后出生的婴幼儿,因此孙女士认为此次安置房屋中的一居室和“零居室”是安置给小乐的,因此她要求将这两套房屋归小乐。
而王先生一方则认为,安置房屋的取得是基于拆迁王先生父母的宅基地和房产,拆迁安置办法中确定的只是购房资格,如果想获得安置房,还应该向村委会申请购买并交纳购房款。因为安置房屋最终是由王先生的父母购买并交纳的购房款,因此涉案的两套安置房是应该是王先生父母的财产。
同时,王先生认为,小乐尚年幼,孙女士的目的只是借用儿子之名起诉,真实目的是想自己侵吞房产,最终将房产变卖或挪作他用。
最后,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小乐的起诉理由正当予以支持,并判定涉案房产归小乐居住、使用。